過往採用不變價格計算本地生產總值的物量變化是以一基年(即編制總體物量估計時所採用的價格結構和權數的年份)的價格結構和權數,將各組成部分的物量加總。但相距基年越遠,其價格結構的適用性則越低,越難準確反映經濟實際情況。經參考國際建議,改用環比物量計算本地生產總值的物量變動更為合適。
環比物量是指通過“按年重訂權數及環比連接法”計算本地生產總值的物量。換言之,環比物量所應用的價格權數是每年更新的(即參考年),其他年份以物量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再以環比方式連接到參考年。就統計方法而言,這與以固定價格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數列作每年更新基年的效果相同,但環比物量是採用上一年的價格結構為權數計算當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物量,故能更準確量度一個經濟體系的實質增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