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式用作計算環比物量。由於使用者較傾向以價值的形式進行經濟分析和比較,因此有必要將環比物量指數序列鏈接到參考年的當年價格,計算以該參考年為基準的環比物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Vn代表核算年為n的環比物量,Vref代表參考年的環比物量(等於當年價格),代表核算年為n的環比物量指數。
按該公式將各年份的環比物量指數,乘以參考年的環比物量,便得出各年的環比物量。值得一提的是,參考年是環比物量指數等於100的年份,參考年的各項環比物量等於它的當年價格。參考年可以選擇核算年之前任何一年,選擇不同的年份作參考年,並不影響任何年份物量變化的結果。參考年一般是選擇較近期的年份,而且每年向前更新。為確保本地生產總值及各組成部分的實質變動率不會因為修訂參考年而變化,本地生產總值及各組成部分的環比連接程序是必須各自獨立進行的。 實務上,因資料完整性及準確性的考慮,澳門採用(N-2)作為參考年計算本地生產總值的環比物量,即若2012年為核算年,參考年為2010年。參考年的變換選擇在最新年份的第一季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