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例
统计暨普查局是根据
第62/96/M号法令公布的澳门资料统计体系条例进行是项调查。根据上述法令第9条规定,所有调查对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需的数据。
在统计保密方面,按照上述法令第7条及附载于
第242/GM/99号批示之《关于维护统计保密及发布官方统计之许可程序之执行规章》,所有参与2016中期人口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统计保密的规定,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在履行职责或合同上之责任时所获悉的属个别性质的数据,亦不得把这些资料作其他与履行有关责任不符之用途。
另一方面,据
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受访者可检阅、修改其提供之数据。
历史
除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外,中期人口统计曾分别在1996年及2006年进行。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响应数据用户的需要,人口普查和中期人口统计所收集的资料亦有相应的调整。如在2001年起删除浴厕、燃料、供水等住宅单位基本设施的问题,增加收集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数据;2006中期人口收集市民工余或课余时间的闲暇活动安排;2011年人口普查收集更详尽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料等。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将加入转换工作、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士生活自理情况,以及专业认证等问题。
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统计主要指标:
| |
1996年 |
2001年 |
2006年 |
2011年 |
| 居住人口 |
414,128人 |
435,235人 |
502,113人 |
552,503人 |
| 女性人口比重 |
51.9% |
52.0% |
51.2% |
52.0% |
| 人口年龄中位数 |
30.5岁 |
33.3岁 |
35.3岁 |
37.0岁 |
| 离岛人口比重 |
4.9% |
10.3% |
13.3% |
15.0% |
| 具高等教育学历人口比重 |
5.5% |
7.4% |
11.2% |
16.7% |
| 住户数目 |
119,966户 |
134,965户 |
159,412户 |
170,769户 |
| 每户平均人数 |
3.38人 |
3.14人 |
3.00人 |
3.08人 |
标志

2016中期人口统计标志创作意念是以「人」「口」二字组成一间屋,代表住屋及人口,凸显中期人口统计的对象。